自2007年5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该《办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合制剂1—2种);
3、对医师处方应用药名作出明确规定(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且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
4、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意义:
(1)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从制定处方集入手,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对医生合理用药进行约束和指导;
(2)《办法》中制定的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细致地制定处方格式,各项内容的书写规则,规范了医师处方行为,维护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3)《办法》严格界定医师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药师调剂资格的获得,体现了处方的严肃性,提高了处方的法律地位;
(4)建立了处方点评制度,借此干预不合理用药,有利于提高处方质量,保障医疗质量;
(5)《办法》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部分,直接制约医师、药师、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对严重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执业许可证,从法律上强制停止违法者的医疗行为。
总而言之,《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满意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然而目前在医疗机构中,尤其是职工医院中处方的开具,有些部分并非由诊疗活动产生。
具体来说,外出带药的处方中,诊断缺项药师无法审查处方合理性,给不合理用药开了绿灯,也浪费了医疗资源;搭车开药的处方中搭车的药品与诊断无关,这两种情况都将直接给处方审查带来严重困扰,影响处方点评结果,累及医师、医疗机构受罚。
再就是患者点药的处方,使得医师充当患者秘书的角色,其处方权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导致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等,不利于维护处方权的法律地位。
这些现象本不该发生,但因患者或家属要求迫切,医师顾其情面或为方便患者或担心引起患者不满,放弃了一些应坚守的原则,因此,在此也希望广大患者理解医师及医疗机构的职责,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共同维护处方的严肃性,有利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