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部署,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特制订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依据
第一条 本办法依照(国办发[2008]119号)、国发[2007]20号]、(鄂政办发[2009]21号文)、(武政规[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后,原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自动终止。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乐政龙(副校长),副组长:黄永林(副校长)、谢守诚(校党委副书记),组员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学工部、研究生处、教务处及校医院等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组成,下设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办公室主任由校医院院长担任。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起动、管理和督办各操作程序,确保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校办负责协调和督办各项工作的落实;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大学生的学籍确认(入学、休学、退学、转学及毕业离校),通过网络将学生信息导入“医保”账户(登记、变更、异动及注销),入学信息导入在每年的9月31日前完成,毕业生异动信息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完成,其它信息在当月20日前完成;
学工部和研究生处负责做好大学生参加“医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及学生入通知书相关内容的拟定;
财务处负责收、缴学生的“医保”费用,并向学生提供相关税务票据,监管学校“医保”经费的使用,负责“医保”管理软、硬件的经费投入和管理;
校医院按照地方“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医保”管理体系,根据学校“医保”实施办法负责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及院外转诊管理(包括门诊大病),负责大学生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
保障对象
第五条 个人同意参加“医保”的我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适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参加“医保”的学生有义务每年自觉缴纳保险费(20元/年),学校代收、代缴、代管,并鼓励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对拒绝参加“医保”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放弃学校的一切医疗保障待遇。
第七条 留学生仍按原渠道进行医疗保障,不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学校病历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学校学生医疗病历本继续作为学校医疗保障的有效凭证,必须粘有加盖公章的本人相片,无相片的视为无效凭证。
第九条 所有拟享受学校医疗待遇的学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医保”准入手续,新生进行校后,待校医院体检合格、教务处学籍认定后,于9月31日前按通知统一到校医院办理“医保”手续,并领取学校医疗病历本。
第十条 所有与学校终止学籍关系(包括休学满一年后仍不能复学)的人员由校医院凭相关部门的通知收回学校医疗病历本,停止享受学校“医保”待遇,学校主管部门凭校医院的证明办理当事人的后续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医疗病历遗失后,当事人须凭所在院系的证明、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到校医院及时挂失,挂失一个月后补办病历。病历本遗失至补办病历期间不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在校医院就诊、办理院外转诊手续、医疗费报销时必须携带本人的学校医疗病历,否则按自费对待。
第十三条 校医院负责学校医疗病历本的管理,任何享受者不得将本人病历转借他人使用,如有发生,校医院有权没收其病历,并对当事者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形式如下:
1、如将医疗病历转借给本校“医保”享受者,除对转借者和借用者进行批评教育外,当事人还应写出书面认识并经所在院系领导签阅、加盖公章,其书面认识留存校医院。
2、如将医疗病历转借给本校自费人员或校外人员,在接受以上批评、教育的同时,依据一九九一年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文件汇编的处罚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2倍),并停止当事人享受医疗待遇三个月,处罚金纳入学校医疗费使用。
3、如违反规定,当事人态度恶劣、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或再次发生类似事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终止其学校医疗待遇。
就诊制度
第十四条 享受学校医疗待遇者在看病时需持学校病历,首先到校医院就诊。
第十五条 突发急症、重症的、无法及时到校医院就诊者,可直接电话联系值班医生(急诊电话:正常上班时间67867178或67867110转918,急诊值班时间67867177;医院办公室电话:67867176)。
第十六条 学生就诊时要尊重医生意见,不得指名开药、强要病情证明或代他人开药;校医院医生要负责保护患病者的权益,认真检查、仔细诊断,按规定开方,不得开“大处方”、“人情方”,按卫生部处方管理规定,急诊处方开药限量2天、急性病3天、慢性病7-14天。
第十七条 住院的学生,要遵守医院病房管理制度,遵照医嘱按时用药,不得擅自离开病房;因传染病住院,须严格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管理规定,不得离开病房,不得参加公共活动或各种聚会,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探视。
第十八条 爱惜药品及卫生材料,妥善保管药品,防潮防失,因保管不善造成重复开药者,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学校医疗就诊管理原则上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细则文件的规定,属地定点医院看病,如有下列情况者可在当地一家一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但就诊形式、报销比例有所限制(具体见报销管理)。
1、由学校安排在外地(国内)学习、实习的学生看病仅限门诊急诊;
2、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看病仅限相关单病种的门诊(在门诊大病单病种最高限额内按比例报销);
3、寒、暑假期间,学生在当地就诊仅限于急诊(报销最高限额50元/月);
4、以上情况的学生如病情需要在当地住院治疗,请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细则关于异地住院的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并保存好发票、明细账、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相关单项发票,回汉后在当月8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转诊制度
第二十条 门诊转诊
1、一般急诊、平诊均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凡校医院能诊治的疾病,概不转诊。如病情需要转外院门诊诊治时,由主管医生在学校医疗病历本上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转诊,即,正常门诊时间内,由主管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急诊班时间内,由当班医生同意。患病学生根据转诊医生意见到定点医院就诊,转诊医院仅限一家,转诊一次时限为15天。
2、行动不便的急症师生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校医院值班医生电话联系,将病情告知医生,由值班医生根据病情做出是否转诊的处理意见。
3、突发性急重症(如脑外伤、其它重度外伤、失血性休克、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等)者可先就近转陆军总医院抢救,并同时与校医院值班医生联系,报告情况,事后办理转诊手续。
4、CT、核磁共振等大型的检查需经主管医生同意,校医院分管院长批准后进行检查,擅自检查者责任自付(检查目标项目结果阳性者自付费用的50%,阴性者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一条 住院转诊
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可根据病情在武汉市内任选一家“医保”首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相关费用按武汉市“医保”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地方“医保”处结算。
校外指定医院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转外院看病不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均需到武汉市“医保”首先定点医院就诊,病情需要转其它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必须提前向校医院提交申请,报武汉市“医保”局批准,否则,费用自理。纳入武汉市“医保”首先定点医院名单见武汉市“医保”网。
医疗费用报销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由学校按比例给予报销。
1、在校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90%报销;
2、按规定在校外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80%报销;
3、经同意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50%报销,未经同意的,一切费用自理;
4、报销时大学生持本人学校病历、定点医院病历、收据、费用清单、双处方付方笺等在规定时间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门诊大病的费用由武汉市“医保”基金在单病种最高限额内按70%比例报销。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是: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
2.肾移植后的抗排异;
3.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4.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6.重症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7.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
8.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十五条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医保”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在住院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武汉市大学生“医保”基金按照比例承担,其中,个人支付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具体如下表: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三级医院 800元 60% 40%
(二)二级医院 400元 70% 30%
(三)一级医院 200元 80% 20%
不予报销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非急重症且未经校医院批准、自行在外院就诊的、自行购买药品的。
第二十七条 强行要求转诊或点名开药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条 在外地进行教学、开会、学习、实习、度寒暑假、休学等期间,到个体医疗机构、企业等所属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连续休学,按国家规定休学第二年及其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人员入校前已有的疾病的治疗费用(可向武汉市“医保”部门申请门诊大病经费)。
第三十条 各类人员入校未办理学校医疗病历期间、挂失补办病历期间以及因转借病历被停止医疗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项目:挂号费、门诊诊疗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别病房等)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洗牙费、病历工本费、房间等设施消毒费、生活服务费以及无项目费等。
第三十二条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药品等全部医疗费,如:斜眼、对眼、单眼皮改双眼皮、雀斑、粉刺、青年平疣、口吃、秃发、染发、镶牙、洁牙、光固化、牙齿整形、六指、“Ο”型腿、“X”型腿、不孕症、割腋臭、包皮过长、先天性疾病等诊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出境体检费;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防等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特殊诊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鉴定性病检查、治疗项目、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各种医用材料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推拿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第三十五条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第三十六条 非手术、抢救及病情特殊需要的输血(血浆、)、白蛋白费用。
第三十七条其它项目:看病期间的各类保险费;就诊路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尸体处理费、精神病人司法鉴定费、各种劳动鉴定费;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违反学校规定造成致残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酗酒、交通肇事或自杀等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经费标准的超出部分;收据单上没有明确注明的收费项目;或只标明为“其它”的收费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国内新开展的高档次、高费用的诊疗项目。
特别说明
第三十九条 以上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执行,本文件所规定的管理内容以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相关政策的解释权由学校“医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