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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补充办法—华师行字[2010]263号

华师行字〔2010〕263号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订《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补充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医疗保险补充办法

根据学校2010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在华师行字〔2010〕105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补充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大学生贫困医疗救助基金

1.为了保证我校贫困生的医疗救助,学校决定由财务处下拨100万元作为大学生医疗救助基金,由学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负责管理。

2.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贫困大学生因病在外住院、急危重患病学生的抢救。

二、大学生校外住院垫支管理办法

1.大学生因病在校外住院的费用,按华师行字〔2010〕105号文件的规定,由学生凭个人身份证与医院结算,自费部分由个人支付。

2.贫困大学生凭院系证明到学校医保办办理借支手续,每次借支额度限于在外住院的自费部分,该生出院结算后的十五日内到学校医保办办理结算手续,院系负责督促。

3.急危重症患病学生应就近选择医保首选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确需转诊非首选医保医院的,由首选定点医院转诊,转诊后的救治费由院系负责协助到学校医保办办理借支,并于该生出院后的十五日内督促学生与学校医保办办理结算手续。

4.其它情况学校不予垫支。

三、学校大学生医保补充报销的办法

1.大学生在校外住院及“门诊重症(大病)”费用先由地方医保基金按比例结算,然后,学校对经校医院转诊的学生进行二次报销,报销其自付部分的80%。未经校医院转诊的不享受学校此政策。

2.参加学校医疗费二次报销的学生需提供校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保医院的结帐单、明细费用清单或“门诊重症”费用结帐单,于每月月底到学校医保办办理报销手续。

3.学校二次报销的项目限定在地方医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范围内,住院起付金、住院的自费部分不予报销,在校医院住院的费用不再另行二次报销。

四、经校医院转诊的校外医院门诊费用按学校华师行字〔2010〕105号文件执行,报销日期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